上海大学校友会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上海大学校友会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分会

本章程所指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校友为现上海大学,包括原上海工业大学、上海科技大学、上海大学、上海科技高等专科学校的电机系、自动化系、机器人系、机械系、精密机械系、电气工程系等系相关专业毕业的历届校友。

第二条 本会属非营利性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本会的宗旨是:联络和凝聚校友,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积极开展各类活动,促进校友间,校友与学院间共同进步,共同发展,为母校争光。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上海大学校友会的指导。本会常设办公地点为上海大学宝山校区东区9号楼605室。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曾就读于现隶属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各系各专业的历届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即成为本会会员,实行免费会员制。

第五条 会员登记信息的程序是:

网上或书面提交入会申请和个人简历(详见上海大学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网站中校友会信息专栏)。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参与权。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

(二)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母校的建设和发展,为增进与母校的联系和合作多作贡献;

(三) 认真完成本会交办和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 主动联络校友,向本会提供校友信息,并登记会员信息。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八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年级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会员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修改和审定章程;

(二) 选举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并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结算报告,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理事会提出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定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负责实时收集校友信息;

(六)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经由一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一半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任期5年。

其基本条件是: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校友中享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有较强的号召和组织能力,热心校友事业,积极参加校友活动;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 本理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协助会长开展本会日常工作,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 校友网的建设与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校友或其他社会捐赠;

(二) 母校或其他校友会资助;

(三) 本会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由秘书长按财务制度规定负责管理,并必须用于本章程决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会财务管理制度参照相应的非盈利性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1年6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通过。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