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校友会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分会章程

修正案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校友分会于2011年成立,是由现上海大学,包括原上海工业大学、上海科技大学、上海大学、上海科技高等专科学校的电机系、自动化系、机器人系、机械系、精密机械系、电气工程系等相关专业的教职员工、学生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上海大学校友会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分会,简称:上大机学院校友分会。

第二条 本会非营利性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联络和凝聚校友,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积极开展各类活动,促进校友与母校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上海大学校友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大学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内。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联络各界校友,开展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交流活动。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自愿加入本会

承认本会章程

上海大学包括原上海工业大学、原上海科学技术大学、原上海大学和原上海科技高等专科学校电机系、自动化系、机器人系、机械系、精密机械系、电气工程系等相关专业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委培生

曾在上海大学(包括原上海工业大学、原上海科学技术大学、原上海大学和原上海科技高等专科学校)等各个时期任教、任职者

上海大学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参与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关心母校的建设和发展为增进与母校的联系和合作多作贡献;

(三)主动联络校友,向本会提供校友信息。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分为校外理事和校内理事。经上届理事会征求校友意见后,由会长聘任,组成理事会。理事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职责:

(一)确定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提出下届理事建议人选;

(二)对校友工作提出建议;

(三)讨论和确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四)解释和修改本章程;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免除。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成员参会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者同意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人、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八条 在任上海大学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党委书记任本会会长,名誉会长由会长聘任。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享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有较强的号召和组织能力,热心校友事业积极参加校友活动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本会日常工作,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校友数据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校友分会换届大会表决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上海大学校友会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分会

2025年6月21日